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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将子女的姓氏更改?对方能否因此拒付抚养费?出现此类问题该怎么处理?下面就该问题进行简单的梳理。
【案例回顾】
2014年8月份,陈某和刘某经法院判决离婚,1周岁的婚生子小陈随母亲刘某生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2016年12月份刘某与韩某再婚,为了减少离婚对小陈的影响,刘某将小陈改姓韩。陈某得知情况后,非常气愤,从此拒绝支付抚养费。刘某与陈某协商后未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陈某拒绝支付抚养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
【律师解答】
1、双方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根据上述规定,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应由父母双方代为行使,任何一方均不能单方擅自变更。
2、是否可以以擅自更改子女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父母离婚后,未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与子女姓名权的行使无关。
本案中,刘某擅自将孩子改随继父的姓氏,侵犯了陈某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陈某可要求公安机关或诉请法院予以恢复,但其不得因此拒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