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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签劳务合同,公司还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刘智慧 | 发布时间: 2018-11-19 | 15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年4月25日,孙某应聘到某地产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工作岗位为售楼员,每月工资底薪4500元加提成,当日地产公司将打印好的劳动合同交给孙某,但孙某嫌麻烦认为没必要签合同,地产公司也就未再坚持。2016年1月24日,孙某提出辞职,要求地产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地产公司认为是孙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孙某遂申请劳动仲裁。

【案情回顾】 


2015年4月25日,孙某应聘到某地产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工作岗位为售楼员,每月工资底薪4500元加提成,当日地产公司将打印好的劳动合同交给孙某,但孙某嫌麻烦认为没必要签合同,地产公司也就未再坚持。2016年1月24日,孙某提出辞职,要求地产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地产公司认为是孙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孙某遂申请劳动仲裁。

 

【作者解答】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就是自用工第二个月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直至一年。

 

3、本案中并非地产公司不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孙某拒绝签订,地产公司是否还应支付二倍工资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在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只需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当然也不存在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如果超过一个月终止劳动关系,则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地产公司在孙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及时终止与孙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的规定,只能承担不利后果,孙某在地产公司工作时间长达9个月,地产公司需要向孙某支付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