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胡秀萍 | 发布时间: 2019-01-07 | 1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刘甲和张乙是朋友。某日刘甲和张乙在微信上聊天时,提出向张乙借款20万元,承诺一个月后还款,张乙随后通过手机银行将20万元借款汇入刘甲账户。借款到期后,刘甲并未偿还借款,张乙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催要,刘甲先是和张乙商量缓两个月再还,后来干脆否认借款事实,拒约还款,张乙想向法院起诉,但不知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案例回顾】 


刘甲和张乙是朋友。某日刘甲和张乙在微信上聊天时,提出向张乙借款20万元,承诺一个月后还款,张乙随后通过手机银行将20万元借款汇入刘甲账户。借款到期后,刘甲并未偿还借款,张乙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催要,刘甲先是和张乙商量缓两个月再还,后来干脆否认借款事实,拒约还款,张乙想向法院起诉,但不知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律师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通过上述规定可见,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的。

 

但是微信聊天记录要得到法庭采信,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这里所说的真实性,既包括主体的真实性,也包括内容的真实性。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案件的当事人,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就无法产生关联性,达不到证明目的。同时由于微信聊天记录具有易复制性和易破坏性的特点,所以应注意聊天记录的提取和保存,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 


第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完整性。因为微信聊天是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会造成断章取义,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定要提交完整记录。

 

上述案例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在此类案件中,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条。

 

刘甲和张乙并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刘甲也没有给张乙出具借条,二人仅是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达成借款合意,在这种情况下,记载着刘甲和张乙商讨借款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是非常关键的证据,结合张乙给刘甲的手机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张乙向刘甲催借款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刘甲与张乙之间借贷事实的存在。 


【拓展链接】

 

保留微信聊天证据的小技巧: 

1、在聊天时引导对方进行身份确认; 

2、话要说全,意思表述要完整,表态要明确; 

3、微信语音尽量清晰、准确、完整。 

4、巧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 

5、保留原始载体,以备法庭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