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日,张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便向王某借款5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张某用其持有的甲公司2%的股份作质押,与王某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王某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欠款,并且要求以质押的股份及孳息折价偿还或者拍卖。张某认为其质押是股份,孳息不属于质押担保的范围,王某只能对其享有的甲公司的2%股份优先受偿。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1日,张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便向王某借款5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张某用其持有的甲公司2%的股份作质押,与王某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王某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欠款,并且要求以质押的股份及孳息折价偿还或者拍卖。张某认为其质押是股份,孳息不属于质押担保的范围,王某只能对其享有的甲公司的2%股份优先受偿。
【律师解答】
双方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张某和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其向王某的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王某主张对张某持有的甲公司的股份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拓展链接】
除股份可以用作权利质押外,还有多种权利也可以进行权利质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