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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者是否可向未尽义务一方讨要抚养费?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刘帅师 | 发布时间: 2019-02-15 | 15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李某(女)和王某(男)于2012年1月开始同居,2013年3月分手,李某搬回父母家居住。2013年9月,李某生育一子王甲,系其与王某之子。后李某独自抚育王甲,未向王某要求支付抚养费。2018年4月,因李某失业,难以独自承担王甲的抚养费用。王甲(李某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自2013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并自2018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王甲满18周岁。 

【作者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也即是说,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如父母一方不直接进行抚养,则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本案中,只要王甲能证明其与王某存在父子血缘关系,而王某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就有权要求王某向其支付抚养费直至满18周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由此可知,要求支付抚养费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在本案中,王甲可以要求王某支付自2013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