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张三在A公司连续工作11年,后在2017年4月3日跳槽到B公司工作,工作变换过程中未休息,处于不间断的工作状态。B公司与张三签订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年假的条款。在B公司工作6个月后,张三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使用年假休息10天的申请,B公司人事部门以其在B公司工作未满一年为由,拒绝张三的年假申请,并提示张三,即使其连续工作满一年,也仅能休5天年假。张三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予其应有的年假待遇。
【作者解答】
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张三在A公司连续工作11年,在B公司连续工作6个月,根据复函的规定,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B公司应给予张三相应的年休假待遇。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根据该条规定,张三在A、B两公司累计工作11年零6个月,每年享受年休假的天数应为10天,但是由于张三在2017年4月3日才入职B公司,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张三在2017年4月3日入职B公司,当年度在B公司剩余日历天数为272天,根据公式计算:(272÷365)×10=7.45,所以,张三可以休年假,但是当年只能在B公司享受7天的带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