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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该归谁?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刘智慧 | 发布时间: 2019-03-08 | 14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2012年3月,张某和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两人交往几个月后决定结婚。结婚前,张某用自己的全部积蓄支付首付款购买住房一套,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和按揭贷款,用于婚后二人共同居住。2012年11月16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王某用自己的工资偿还房贷。2017年5月,因二人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王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这套房产,张某同意离婚,但是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所买,不同意分割。 

【争议焦点】 

1、一方婚前购买按揭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作者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婚后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婚后以自己的工资偿还房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对于房产的归属不能协议处理,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将房产判归登记一方即张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张某偿还。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由张某将还贷金额的一半补偿给王某。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计算方式,并不是单纯将房屋增值的部分平均分割每人一半,而是计算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占购房时总房款的比例,张某对相应的增值部分向王某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