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0年3月李某和赵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有一女李小某。2006年8月,李某和赵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约定5岁的李小某随母亲赵某一起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李小某500元的抚养费。2014年9月,李小某升入初中,所需生活费、学费增加较多,赵某收入较低,李某给付每月500元的抚养费不足以支付李小某的开支,李小某请求李某增加抚养费未果,将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作者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李某虽与赵某离婚,但与李小某的父女关系不变,其不直接抚养李小某,应支付抚养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李小某有权在必要时向李某提出超过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的要求。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从2006年到2015年,生活消费水平不断增长,而且随着李小某年纪的增长,李小某在生活、上学的开支也在增涨,李某每月给付500元的抚养费已经不足以维持李小某的正常生活,因此在李某具备给付能力的情况下,对于李小某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拓展链接】
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应到何时为止呢?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父母对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应给付抚养费,也就是说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给付抚养费,对于虽已年满18周岁,但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应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