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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精神疾病单位能否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蒋秀丽 | 发布时间: 2019-03-27 | 1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刘某与A公司在2009年8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5月20日,刘某因患分裂型精神障碍住院治疗,出院后仍存在间歇性发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需由家人看护。2012年6月25日,刘某自行回到A公司,A公司与刘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A公司支付刘某工资及经济补偿。后刘某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但仲裁裁决未支持其请求,刘某不服仲裁裁决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A公司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案情回顾】 

刘某与A公司在2009年8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5月20日,刘某因患分裂型精神障碍住院治疗,出院后仍存在间歇性发病,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需由家人看护。2012年6月25日,刘某自行回到A公司,A公司与刘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A公司支付刘某工资及经济补偿。后刘某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但仲裁裁决未支持其请求,刘某不服仲裁裁决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A公司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作者解答】 

1、A公司与刘某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本案中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刘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签订合同的能力,签订该合同未经刘某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事后也未获得追认,所以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A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 

2、A公司能否与患精神疾病的刘某解除合同?该如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刘某患分裂型精神障碍,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A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时,A公司可以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拓展链接】 

员工患精神疾病,规定的医疗期是多长时间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4〕479号文《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5〕236号文《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