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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可以不再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9-03-27 | 1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张某和王某2016年登记结婚,2017年12月王某生下儿子小张,自己却因难产死亡,后张某独自一人抚养小张。由于张某有酗酒恶习,每次喝醉后便虐待小张,小张的外祖父老王得知此情况后,多次规劝张某改掉酗酒习惯,但张某无动于衷,老王无奈于2018年12月2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张某的监护人资格。张某不同意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威胁老王如果撤销其监护资格,就不再支付小张的抚养费。那么丧失监护权的父母能否拒绝继续给付子女抚养费呢?

 【案情回顾】 

张某和王某2016年登记结婚,2017年12月王某生下儿子小张,自己却因难产死亡,后张某独自一人抚养小张。由于张某有酗酒恶习,每次喝醉后便虐待小张,小张的外祖父老王得知此情况后,多次规劝张某改掉酗酒习惯,但张某无动于衷,老王无奈于2018年12月2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张某的监护人资格。张某不同意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威胁老王如果撤销其监护资格,就不再支付小张的抚养费。那么丧失监护权的父母能否拒绝继续给付子女抚养费呢? 

【律师分析】 

1、张某应该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小张未满周岁,张某酒后虐待小张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小张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小张的成长,侵犯了小张的合法权益,老王要求撤销张某监护人资格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2、即便被撤销监人资格,张某也应该继续支付小张抚养费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也就是说,张某对小张的抚养义务不会随着监护人资格的丧失而丧失,张某应该继续支付小张的抚养费。 

【拓展链接】 

张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如能改掉恶习,还能申请恢复监护资格吗? 

《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