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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未投保的共享汽车出现交通事故谁担责?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9-03-27 | 29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18年9月10日,张某驾驶甲公司旗下的共享汽车出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重伤。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张某违章闯红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事故处理中发现该共享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刘某出院后,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张某则认为其驾驶的是甲公司的车,甲公司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该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驾驶未投保的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到底应该由谁担责呢?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10日,张某驾驶甲公司旗下的共享汽车出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重伤。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张某违章闯红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事故处理中发现该共享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刘某出院后,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张某则认为其驾驶的是甲公司的车,甲公司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该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驾驶未投保的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到底应该由谁担责呢? 

【律师解答】 

1、张某和甲公司属于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共享汽车实际上属于计时租赁汽车,共享汽车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 

2、刘某可以要求甲公司与张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机动车的所有者,应当依法为车辆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因甲公司未及时投保交强险,刘某可以要求甲公司和张某承担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 

3、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应该由张某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公司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但其所提供的车辆并无质量问题,在车辆使用前,也通过核验程序对承租人张某是否符合驾驶条件进行了审核,因此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该部分应由张某向刘某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