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周某和丈夫王某结婚多年未能生育,经检查王某患有不孕不育症。1989年6月,夫妻二人偶然得知邻村李某家媳妇因难产死亡,李某一人无法抚养孩子,想将孩子送人,二人经过商议于当月抱养了这个孩子,取名小周,因为都在农村,也没有进行收养登记。小周在周某和王某的抚养下长大成人,参加工作,周某夫妇也上了年纪,没有经济来源,于是要求小周每月给些生活费,但是遭到了小周拒绝。周某夫妇无奈,便想和小周解除收养关系,但由于没有办理过收养手续,不知道怎样解除。
【律师解答】
1、是否可以认定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收养关系的成立,以依法向民政部门登记为前提。
《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周某和王某收养小周发生在1989年,在收养法施行前,那么对于此类在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该如何处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 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 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
根据目前依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本案中,虽然周某夫妇二人在收养小周时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但是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确实是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生活在一起,也应该认定为存在收养关系。
2、确认存在收养关系后,解除的方式有两种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本案中周某可以通过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与小周解除收养关系。
【拓展链接】
如果将上述案情改为小周尚未成年,但由于周某夫妇生活困难,无力继续抚养小周,应该怎样解除收养关系呢?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也就是说周某想要和小周解除收养关系,要征得小周生父的同意,否则不能因为生活困难就直接解除收养关系。当然如果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还必须考虑被收养人的意见,征得被收养人本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