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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方是否一定要先履行?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张振彪 | 发布时间: 2019-05-22 | 23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以,合同订立时已明确双方履行义务先后顺序的,后履行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时,拥有先履行抗辩权。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设备,甲方先支付货款,乙方再发货,那么在甲方支付货款之前,乙方有权拒绝发货。那么,先履行方是否一定要先履行或者全面履行,有没有特殊情况呢? 

答案是:有的。 

1、后履行方预期违约时,先履行方有权拒绝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后履行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即发生预期违约行为时,先履行方有权拒绝履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仍以上述买卖合同为例,如果乙方已经变卖了设备生产线,不再生产甲方所采购的设备,就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个时候,甲方可以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发生法定情形时,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发生以上法定情形时,后履行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但在适用该条款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有确切证据,并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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