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蒋秀丽 | 发布时间: 2019-12-23 | 1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甲县A矿业公司于2016年1月2日与王某签订《借款协议书》,向王某借款2000万元,约定月利率2%,从2016年4月2日起,每月2日偿还部分本息,至2017年9月2日全部还清。同日,甲县政府向王某出具担保合同,为A矿业公司提供担保。协议签订后,王某履行了出借义务,但A矿业公司未依约偿还所欠本息,后经王某多次催讨,A矿业公司于2017年9月17日偿还王某1000万元,余款经王某催讨未果,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矿业公司偿还剩余本息,并请求甲县政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甲县政府辩称,自己为国家机关,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不承担担保责任。

【案情回顾】 

甲县A矿业公司于2016年1月2日与王某签订《借款协议书》,向王某借款2000万元,约定月利率2%,从2016年4月2日起,每月2日偿还部分本息,至2017年9月2日全部还清。同日,甲县政府向王某出具担保合同,为A矿业公司提供担保。协议签订后,王某履行了出借义务,但A矿业公司未依约偿还所欠本息,后经王某多次催讨,A矿业公司于2017年9月17日偿还王某1000万元,余款经王某催讨未果,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矿业公司偿还剩余本息,并请求甲县政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甲县政府辩称,自己为国家机关,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不承担担保责任。 

【作者解答】  

1、本案中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本案中甲县政府属于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甲县政府作为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甲县政府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虽然甲县政府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但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某在出借大额借款时未谨慎审查政府担保无效的规定,对担保合同无效的结果具有过错,所以甲县政府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A矿业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