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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发的红包,分手时能要回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付玉丽 | 发布时间: 2019-12-31 | 235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王某在某次聚会时遇到老同学张某,二人重新联系后,很快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8月28日至2017年8月6日,王某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共转账51831.94元给张某。转账或红包的金额有1.8元、2.1元、5.21元至210元、131.4元、520元、1314元不等。有多笔款项中备注了“一生一世我只爱你”、“我爱你”、“端午节快乐”、“我爱你”、“亲爱的!生日快乐!”、“情人节快乐”等字眼。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王某向法院起诉,欲要回之前转给王某的钱款,王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情回顾】 

王某在某次聚会时遇到老同学张某,二人重新联系后,很快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8月28日至2017年8月6日,王某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共转账51831.94元给张某。转账或红包的金额有1.8元、2.1元、5.21元至210元、131.4元、520元、1314元不等。有多笔款项中备注了“一生一世我只爱你”、“我爱你”、“端午节快乐”、“我爱你”、“亲爱的!生日快乐!”、“情人节快乐”等字眼。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王某向法院起诉,欲要回之前转给王某的钱款,王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作者解答】 

在王某发送给张某的款项中,有多笔款项备注有“一生一世我爱你”、“我爱你”、“亲爱的!生日快乐!”等字眼,支付金额不等,且多有零头,与民间借贷中正常的交易习惯严重不符,且张某也有向王某付款,付款的形式与王某相似,王某无法提供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张某支付给王某的款项属于还款,故王某支付给张某的款项无法认定为借款,而且恋爱过程中为表达情意而自愿赠送给对方的礼物,也不属于彩礼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相互赠送的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受赠方成为赠与物的所有权人,双方不予返还。本案中,张某在恋爱期间主动发送的微信红包,是为了表达情意,这属于较为典型的赠予行为,一旦实际交付,除特殊情形,不能撤回。故王某要求张某返还51831.94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