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恋爱不成怎么办?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付玉丽 | 发布时间: 2020-02-17 | 83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小明与小兰于201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小明与小兰谈起买房的事情,小兰表示买房可以,但自己没有积蓄无法支付房款,小明为了表示爱意,承诺自己出钱,将房产登记在小兰名下。但好景不长,2016年1月双方发生争吵,小明提出分手,要求小兰将屋返还并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小兰表示房屋是自己的,分手可以,房屋不同意返还。小明可以得到房屋吗?

【案情回顾】 

小明与小兰于201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小明与小兰谈起买房的事情,小兰表示买房可以,但自己没有积蓄无法支付房款,小明为了表示爱意,承诺自己出钱,将房产登记在小兰名下。但好景不长,2016年1月双方发生争吵,小明提出分手,要求小兰将屋返还并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小兰表示房屋是自己的,分手可以,房屋不同意返还。小明可以得到房屋吗?

【作者解答】 

1、该房产属于小兰的个人财产,小明无权要求小兰返还房屋产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房屋虽然是小明出资,但产权登记在小兰名下,因此房屋属于小兰个人财产,小明无权要求返还。除非双方之间另有约定。 

2、小明可以要求小兰返还购房出资。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小明赠与小兰房屋的初衷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给付,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小兰与小明分手,不能继续履行义务,小明可以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因此小明可以要求小兰返还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