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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定禁止员工之间恋爱结婚有效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晓钰 | 发布时间: 2020-03-20 | 19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张先生与赵女士同为甲公司员工,甲公司的规章中第十七条规定“公司员工之间不允许恋爱、结婚,如果发现员工之间有恋爱或结婚的情况发生,那么一方就必须离职”,但两人在工作中逐渐产生好感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后两人决定登记结婚,公司知道后以张先生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要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想知道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案情回顾】 

张先生与赵女士同为甲公司员工,甲公司的规章中第十七条规定“公司员工之间不允许恋爱、结婚,如果发现员工之间有恋爱或结婚的情况发生,那么一方就必须离职”,但两人在工作中逐渐产生好感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后两人决定登记结婚,公司知道后以张先生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要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想知道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作者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以及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到本案中,甲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但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公司的规章中规定的员工间恋爱结婚需离职,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姻自由制度,干涉了他人的婚姻自由,因此甲公司的该条规定无效。所以,甲公司不得以张先生违反该规定为由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