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付玉丽 | 发布时间: 2020-03-31 | 6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李某5岁时被一对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收养手续,但是,李某长大后与养父母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不能共同生活,直到李某22岁时,双方办理了解除收养手续。此后,李某没有来看过养父母。今年养父母找到李某,说他们没有子女,无人赡养,也没有了工作能力,缺少生活来源,生活非常困难,希望每月可以给点生活费。因收养关系早就不存在了,李某有承担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吗?

【案情回顾】 

李某5岁时被一对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收养手续,但是,李某长大后与养父母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不能共同生活,直到李某22岁时,双方办理了解除收养手续。此后,李某没有来看过养父母。今年养父母找到李某,说他们没有子女,无人赡养,也没有了工作能力,缺少生活来源,生活非常困难,希望每月可以给点生活费。因收养关系早就不存在了,李某有承担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吗? 

【作者解答】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因此,一般情况下,收养关系解除后,原来存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抚养与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消失。《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对于抚养其成年的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因为被收养人已成年且有赡养能力,而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李某负有赡养的义务,应当支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