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小李入职A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约定,小李在公司任职期间而获取的(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方式)可以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或者竞争优势的且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体的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均属于公司的保密信息,小李对此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从小李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之日起至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公开之日,不论小李是否在职或者离职。小李2年后离职,入职B公司从事在A公司时的相同工作。A公司得知后,认为小李的行为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A公司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作者解答】
小李无须向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小李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并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未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所以小李离职时只负有依据保密协议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义务,但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小李可以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同的工作,无须向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若是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那么小李就要受竞业限制的约束,不可以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同的工作。所以,大家一定要看清协议约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