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娟的产假8月份到期,但是6月份小娟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就期满了。A公司决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录用小娟,A公司按法律规定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小娟产假期满。小娟产假结束后,认为7、8月份劳动合同顺延期间,A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小娟的想法能得到支持吗?
【案例回顾】
小娟的产假8月份到期,但是6月份小娟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就期满了。A公司决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录用小娟,A公司按法律规定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小娟产假期满。小娟产假结束后,认为7、8月份劳动合同顺延期间,A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小娟的想法能得到支持吗?
【作者解答】
A公司无须向小娟支付因产假顺延的劳动合同期期间的双倍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法条旨在规范用工行为,目的是惩罚企业为了规避对员工的义务而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中,因产假期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本就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并非不利于劳动者。所以,在劳动合同顺延期限内,应视为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内,无须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小娟不能再以顺延期限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A公司主张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