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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被其他小朋友从滑梯上推下来,应该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吴双 | 发布时间: 2020-10-26 | 229 次浏览 | 分享到:
王女士的儿子乐乐今年4周岁,在幼儿园课间玩滑梯的时候把另一个小朋友鹏鹏从滑梯上推了下来,造成鹏鹏脑部淤血加骨裂,最终花掉医疗费8万元,现在幼儿园认为王女士作为乐乐的监护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认为幼儿园没有看好孩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到底这个赔偿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

【案情回顾】 

王女士的儿子乐乐今年4周岁,在幼儿园课间玩滑梯的时候把另一个小朋友鹏鹏从滑梯上推了下来,造成鹏鹏脑部淤血加骨裂,最终花掉医疗费8万元,现在幼儿园认为王女士作为乐乐的监护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认为幼儿园没有看好孩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到底这个赔偿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 

【律师解答】 

本案幼儿园与侵权人应该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对学生在园内的学习和生活尽到管理职责,特别是作为幼儿园类的教育机构,因在校学生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不能充分辨认和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幼儿园更应对学生人身安全尽到高度审慎的注意义务。 

玩滑梯项目对于幼儿园小朋友来说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幼儿园的老师应该尽到看护职能,但考虑到园内学生年龄较小,其行为具有不确定性,且班级人数较多,学校无论如何完善自己的监管措施,均无法完全杜绝学生伤害事件的发生,将鹏鹏的损伤完全归责于幼儿园亦不合情理,但是综合全案经过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乐乐在鹏鹏未注意到的情况下,推搡鹏鹏,致使鹏鹏从滑梯上摔下受伤,乐乐作为直接侵权人也应对鹏鹏的损伤承担责任,但因在玩滑梯过程中本身就有不可避免的身体接触,综合其年龄考虑应该承担次要责任。因乐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王女士应对鹏鹏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