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小张向小王借款5万元,承诺在2019年2月1日还款,由小孟做小张的连带保证人。双方没有对担保时间进行约定,小王以为没有约定担保时间就能一直担保。所以小张到期没能偿还借款时,小王也一直没向小张主张这笔借款。2021年6月1日,小王要求小张偿还借款,并要求小孟承担担保责任。时间已经过去两年,小孟还应承担担保责任吗?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小张向小王借款5万元,承诺在2019年2月1日还款,由小孟做小张的连带保证人。双方没有对担保时间进行约定,小王以为没有约定担保时间就能一直担保。所以小张到期没能偿还借款时,小王也一直没向小张主张这笔借款。2021年6月1日,小王要求小张偿还借款,并要求小孟承担担保责任。时间已经过去两年,小孟还应承担担保责任吗?
【作者解答】
本案保证期间已过,小孟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小王和小孟没有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并不是像小王以为的那样可以一直担保,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于小王一直怠于行使权利,距离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已经过去两年多,担保期间已过,小孟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