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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由男方承担所有债务,债权人是否还可以要求女方偿还?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吴双 | 发布时间: 2021-08-13 | 141 次浏览 | 分享到:
王某和前夫李某离婚的时候约定,由男方李某承担所有债务,但是,由于李某没有按时还债,现在债权人赵某找到王某要求王某偿还债务,王某想知道离婚协议已经约定了由李某承担的债务,还需要王某再偿还吗?

【案情回顾】 

王某和前夫李某离婚的时候约定,由男方李某承担所有债务,但是,由于李某没有按时还债,现在债权人赵某找到王某要求王某偿还债务,王某想知道离婚协议已经约定了由李某承担的债务,还需要王某再偿还吗? 

【律师解答】 

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协议约定了由男方李某个人偿还,在李某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王某依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为王某和李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属于二人就婚姻关系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所以王某和李某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王某和李某就该债务依然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王某向债权人偿还完毕之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李某追偿。 

如果该债务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那么王某是不必承担偿还义务的。 

【扩展连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