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保证方式不同,保证人的责任不同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刘颜妍 | 发布时间: 2021-09-03 | 1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小赵向胡某借款100万元,约定于2021年5月1日还款,张某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胡某多次要款,小赵未还,于是胡某找到张某,要求张某代替小赵还清欠款,小赵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吗?

【案情回顾】 

小赵向胡某借款100万元,约定于2021年5月1日还款,张某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胡某多次要款,小赵未还,于是胡某找到张某,要求张某代替小赵还清欠款,小赵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吗?

【作者解答】 

1、保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2、两种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同。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小刘需要起诉胡某还钱并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仍然不能还款时,保证人张某才承担保证责任,小刘不能直接要求张某承担保证人还款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小刘既可以要求胡某还款,也可以要求张某还款。 

3、保证方式的确定规则:对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本案中的张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小刘直接要求张某承担还款责任,张某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