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张和小王是朋友,相约到火锅店吃火锅,因为二人好久不见,小张就多喝了几杯,饭后小张醉酒倒在桌子上不省人事,小王想起吃饭时小张说自己最近投资赚了不少,就用小张的手机通过指纹支付的方式给自己的其他账号转账2万元,随后把小张送回家。两天后小张发现自己账户里少了2万元,就联系小王,但小王说自己并不知情。之后小张就向公安局报警要求立案侦查,小王得知小张报警后,心里害怕就写了一张借条给小张,写明向小张借款2万元,两年后还款。出具借条后,小王的行为该如何界定,是借贷还是盗窃?
【律师解答】
小王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的。
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小张的钱财,数额较大,在小张追问时还拒不承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小王在小张醉酒无意识的状态下,将小王账户的钱款转到自己名下,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在小张报警后,小王出具借条的行为不能改变盗窃罪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