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A公司是一家棉纱厂,B公司长期为A公司提供原材料,2019年10月2日,A公司与B 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5吨棉纱原材料,价款20万。合同签订后7日内A公司向B公司支付5万元定金,付款后7日内,B公司向A公司发货棉纱原材料。合同签订后第5天,A公司老板小张就听他朋友说,B公司的一个大股东撤回出资找不到人了,公司马上就要破产。小张听后,马上联系了另外与B公司有生意往来的几家公司询问了B公司的情况,又调查了B公司的财务情况,发现B公司果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连续亏损6个月了。但是两公司已经签订了合同,两天后就要付5万元定金,现在该怎么办呢?
【律师解答】
A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中止履行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A公司有证据证明B公司有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可以向B公司要求中止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B公司。
那么,如果B公司仍想继续履行合同,应该如何应对呢?《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如果B公司仍想继续履行合同,应在收到A公司中止履行合同通知后,及时提供适当担保,此时A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B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不提供担保,A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