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三和小王的父亲是好友,张三从小看着小王长大,认为小王以后肯定有出息,小王在张三的儿子出国期间也一直来照顾张三,张三决定将自家的一套房子赠与给小王,写了赠与合同,并且做了公证,想在自己儿子从国外回来就去办过户。后小王因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张三得知小王犯罪后,改变了对小王的看法,不想把房子赠与给小王,现在张三还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吗?
【律师解答】
1、赠与合同已经进行了公证,张三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小王可以要求张三履行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张三的赠与合同已经完成了公证,张三已经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本法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王可以依据该条规定,要求张三配合完成赠与过户。
2、没有出现法定撤销权的情形,张三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小王虽然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但并不属于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张三不能撤销赠与,如小王要求则张三应该配合完成房产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