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某承包了王某的工程,工程完工后王某只结算给李某一部分工程款,剩余部分多次索要未果,李某遂制作假炸药包和引爆器(实际是包裹起来的砖头),欲以此恐吓王某,迫使其给付剩余款项。李某到王某的办公场所后,向在场人员显露出假炸药包,声称如不给钱,不能离开办公室。后公安机关在接到现场人员报警后指派防爆突击民警、排爆民警、交警等大批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安排整栋楼的人员撤离,对大楼附近进行了戒严,所在路段交通中断,周围群众亦被隔离到安全警戒线外,围观群众百余人。后经相关部门协调,按李某要求给付98万元剩余工程款后,李某才走出办公室,坦白其携带的是假炸药包,里面其实是一块砖头。那么,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构成什么罪?
【律师解答】
李某的行为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本案,李某携带虚假的爆炸性物质,到写字楼里王某的办公场所,采用爆炸、恐吓的方式,索要工程欠款,造成整栋楼停止办公,所在路段交通中断,附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遭到破坏,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应当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对李某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