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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已经注销,经营者的责任会消失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孙艳慧 | 发布时间: 2022-04-08 | 30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小张是个体工商户,开了A超市。一天超市货架倒了砸到店内的一位客人小王,导致小王十级伤残。小王起诉A超市要求赔偿。法院判令超市承担小张的损害赔偿责任15万元,小张因为赔偿不起15万元赔偿款将超市注销。后小张向法院主张对小王个人申请强制执行,小张的申请可以得到支持嘛?

【案情回顾】

小张是个体工商户,开了A超市。一天超市货架倒了砸到店内的一位客人小王,导致小王十级伤残。小王起诉A超市要求赔偿。法院判令超市承担小张的损害赔偿责任15万元,小张因为赔偿不起15万元赔偿款将超市注销。后小张向法院主张对小王个人申请强制执行,小张的申请可以得到支持嘛?

【律师解答】

小张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同时,依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可见,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三条:“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本案中A超市已经注销,但小王作为经营者依然要承担责任,小张可以申请对小王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