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传达错误,构成重大误解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刘国映 | 发布时间: 2022-05-06 | 27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甲欲想购买乙名下的一辆摩托车,因其与乙关系不熟,特找到与乙关系好的丙,帮忙询问乙是否有意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其名下的摩托车。丙在询问时,因自身疏忽,在询问乙时称甲想购买其名下的小轿车,乙欣然同意并为了将车卖给甲特对轿车进行了检修、维修;但乙找到甲交付自己的小轿车时才得知甲欲购买自己的摩托车,故对甲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赔付必要费用,应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甲欲想购买乙名下的一辆摩托车,因其与乙关系不熟,特找到与乙关系好的丙,帮忙询问乙是否有意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其名下的摩托车。丙在询问时,因自身疏忽,在询问乙时称甲想购买其名下的小轿车,乙欣然同意并为了将车卖给甲特对轿车进行了检修、维修;但乙找到甲交付自己的小轿车时才得知甲欲购买自己的摩托车,故对甲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赔付必要费用,应如何认定?

【作者解答】

首先,在此种关系下,甲丙之间并未形成有效的代理关系,仅为帮忙询问,不可认定丙系甲的委托代理人,乙仅依据丙的传话就认定合同成立,存在巨大过错。

其次,根据2022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人以其意思表示存在第三人转达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本解释第十九条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乙、丙之间的买“车”合同系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甲享有撤销权;故行为本身因第三人丙传达错误,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买卖车辆的合同关系,甲更无权主张违约责任。

再次,轿车本身的检修、维修并没有给乙造成损失,在甲主张撤销合同后,也无需对合同未成立的缔约过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