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牵引车投保交强险是否对挂车造成的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 作者:王静 | 发布时间: 2018-11-02 | 155 次浏览 | 分享到:
牵引车投保交强险是否对挂车造成的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回顾】 


秦某为自己所有的重型牵引挂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挂车仅投保了商业险,未投保交强险。某日秦某在出车过程中被后方吴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追尾,造成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摩托车与挂车的尾部接触,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吴某构成十级伤残,医疗费支出两万多元。吴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时遇到难题,保险公司认为,吴某的伤害是由于吴某骑摩托车与挂车尾部追尾造成,挂车未缴纳交强险,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吴某能否要求保险公司以牵引车投保的交强险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解答】 


挂车是需要由牵引车牵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无动力道路车辆,牵引车是挂车的驱动车辆。挂车本身不具有动力装置,只有在和牵引车组成一体后才能上路行驶,而且挂车也无驾驶员,无法控制车辆。故处理时应将牵引车与挂车视为一体,牵引车也属于事故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秦某驾驶的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挂车未投保交强险,但事故发生时牵引车与挂车应视为整体,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吴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