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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自费游玩项目中受伤,谁来担责?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王静 | 发布时间: 2018-11-26 | 13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年7月份,李先生报名某旅行社组织的内蒙草原5日游,李先生与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散客旅行合同》,确定了旅行路线,旅行社为游客提供食宿、车辆、景区门票、导游服务。景区区间车和景区骑马活动不包括在旅游费用中,属于游客自费项目。后李先生在自费骑马时,因牵马人员秦某疏忽大意,导致马匹受惊李先生摔伤。对于李先生的损失由谁赔偿,各方产生了争议,旅行社认为骑马属于自费项目,并非旅行社安排,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景区认为,景区内骑行活动是承包给当地牧民秦某的,骑马的费用由牧民秦某收取,李先生的损失应由秦某承担。那么李先生的损失到底应由谁承担呢?

【案例回顾】


2018年7月份,李先生报名某旅行社组织的内蒙草原5日游,李先生与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散客旅行合同》,确定了旅行路线,旅行社为游客提供食宿、车辆、景区门票、导游服务。景区区间车和景区骑马活动不包括在旅游费用中,属于游客自费项目。后李先生在自费骑马时,因牵马人员秦某疏忽大意,导致马匹受惊李先生摔伤。对于李先生的损失由谁赔偿,各方产生了争议,旅行社认为骑马属于自费项目,并非旅行社安排,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景区认为,景区内骑行活动是承包给当地牧民秦某的,骑马的费用由牧民秦某收取,李先生的损失应由秦某承担。那么李先生的损失到底应由谁承担呢?


【律师解答】


1、旅行社是否对李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旅行社与李先生签订了《国内散客旅游合同》,双方已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应当为李先生提供安全的旅游服务,保障李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旅游过程中,对于旅游合同之外自费骑马活动,旅行社未尽到安全警示告知义务,李先生骑马摔伤所受损失,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景区是否应对李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秦某在景区内为游客提供骑马游乐服务,所使用的场地归景区管理,景区对于实际经营者秦某给游客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存在违约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李先生作为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他既可以依据合同要求旅行社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依侵权要求景区和秦某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