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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离职后,能否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刘智慧 | 发布时间: 2018-11-26 | 16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4年3月14日,张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2014年12月21日,张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批准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张某辞职后,又以公司未足额付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张某认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是事实,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张某辞职是因为个人原因,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回顾】


2014年3月14日,张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2014年12月21日,张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批准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张某辞职后,又以公司未足额付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张某认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是事实,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张某辞职是因为个人原因,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本案中,A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是事实,张某辞职也是事实,但张某提出辞职是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时未明确是被迫辞职。该情况下,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不予支持。


【延伸】


一、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考虑各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


2017年07月19日发布并生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具有参考意义。该规定内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离职时明确提出,劳动者在离职时未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之后以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因下列原因,员工被迫离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情形,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5、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6、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17、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18、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19、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20、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