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回顾】
小丽的父母2008年3月协议离婚。约定小丽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月末给付抚养费500元。小丽父亲开始能正常支付抚养费,从2010年5月份以后,不再支付。2016年小丽开始上中学,各种学习辅导班费用支出加大。2018年3月小丽将父亲起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2010年至起诉时的抚养费。小丽的父亲认为,小丽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小丽父亲的主张是否有依据?
【律师解答】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通常义务人会抗辩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一旦采纳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的债权变为自然权利,法院不再保护该权利。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该规定明确了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中,小丽2018年提起诉讼要求父亲补给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小丽父亲的主张不能成立。
【延伸】
1、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