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王某在健身房办了年卡,他第一次到健身房时,由于人多,没有教练给王某进行指导,也没有告知他在使用器材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也没有健身的风险提示。王某在推举时手臂拉伤,治疗花费1000多元。王某认为,健身房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导致其受伤,应该由健身房赔偿其所花费的医药费;健身房认为,是王某自己不注意才导致受伤,健身房不应该承担责任。王某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从案情的事实分析:首先,健身房没有安排健身教练进行现场指导和协助;其次,在健身房内没有进行健身风险提示,也没有标明健身器械的使用方法;最后,在王某自行进行健身时,也没有工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劝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以上规定,健身房作为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应当作出说明和明确警示,应说明并标注正确的使用方法和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健身房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对王某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成年人,也应有注意义务,对其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