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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继父母可否取得对继子女抚养权?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刘智慧 | 发布时间: 2018-12-05 | 1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张先生和赵女士于2012年2月11日登记结婚,赵女士是再婚,与张先生结婚时带着11岁的儿子李某。婚后,二人共同抚养李某,没有再生育子女。2014年,赵女士抛下张先生和李某,无故离家出走,张先生只得独自照顾李某的生活。2017年,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到庭表示愿意与张先生一起生活,张先生也表示同意继续抚养李某,使李某健康成长,那么,张先生能否取得对继子李某的抚养权呢?

【案情回顾】 


张先生和赵女士于2012年2月11日登记结婚,赵女士是再婚,与张先生结婚时带着11岁的儿子李某。婚后,二人共同抚养李某,没有再生育子女。2014年,赵女士抛下张先生和李某,无故离家出走,张先生只得独自照顾李某的生活。2017年,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到庭表示愿意与张先生一起生活,张先生也表示同意继续抚养李某,使李某健康成长,那么,张先生能否取得对继子李某的抚养权呢? 


【作者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张先生对李某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保护张先生和李某之间的父子关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张先生和李某的关系适用于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所以张先生和李某的关系不因张先生和赵女士离婚而消除。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张先生同意继续抚养李某,法律也并未排斥继父母继续抚养继子女的行为,所以张先生继续抚养李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李某已年满十周岁,且到庭表示愿意与张先生一起生活,所以考虑李某本人的意见,应准许李某随张先生一起生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生父母对子女没有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的,而继父母请求或同意继续抚养及子女的,法院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