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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物瑕疵致受赠人损失,赠与人是否担责?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8-12-05 | 24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孙某准备随儿子到南方定居,于是将不准备带走的家用电器分送给邻居们。孙某送给邻居张某的是一台微波炉,后张某在使用微波炉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家中部分窗户玻璃碎裂,张某也被炸伤,张某花去医药费和玻璃安装费共计3万元,张某联系孙某要求孙某赔偿损失,但是孙某认为微波炉在自家使用时从未出现任何问题,而且自己是无偿赠与张某使用,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孙某到底该不该赔偿张某的损失呢?

【案情回顾】


孙某准备随儿子到南方定居,于是将不准备带走的家用电器分送给邻居们。孙某送给邻居张某的是一台微波炉,后张某在使用微波炉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家中部分窗户玻璃碎裂,张某也被炸伤,张某花去医药费和玻璃安装费共计3万元,张某联系孙某要求孙某赔偿损失,但是孙某认为微波炉在自家使用时从未出现任何问题,而且自己是无偿赠与张某使用,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孙某到底该不该赔偿张某的损失呢?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只有两种情形下赠与人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受赠人因赠与财产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赠与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是附义务赠与场合,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孙某将自家的微波炉赠给张某时,并未约定相应的附随义务,孙某的赠与行为不属于附义务的赠与,不应承担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孙某存在明知微波炉有瑕疵而不告知张某,或向张某保证无瑕疵的情形,所以张某因微波炉爆炸而遭受的损失,只能由张某自行承担,无权要求孙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