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2014年3月,李先生和王小姐通过相亲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相处几个月后,王小姐搬到李先生的住处开始同居生活。但是没多久,王小姐就发现李先生有酒后动手打人的恶习。两人同居期间,王小姐多次遭到李先生殴打,经常鼻青脸肿、遍体鳞伤,多次报警后,李先生仍无任何改变。王小姐和李先生并未领取结婚证,在同居期间李先生殴打王小姐的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呢?
【作者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李先生和王小姐属于未婚同居,王小姐属于李先生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李先生对王小姐的暴力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约束。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李先生经常对王小姐进行殴打,使王小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
【延伸】
王小姐遭受家庭暴力,该如何保护自己寻求救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王小姐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李先生的单位、居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求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会根据家庭暴力的情节,对施加暴力一方出具告诫书、给予治安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