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15日,刘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夫妻二人租房不便,刘某的父母出资为他们购买了一处房产,登记在杨某的名下。2017年年底,刘某与杨某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对房产归属产生争议,杨某认为房产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应归自己所有。刘某认为房子是自己父母出资购买的,杨某没有所有权,因协商不成刘某将杨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登记在杨某名下的房产归刘某所有。
【作者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合该两个法律条文的规定,子女婚后父母为其出资购房,如果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对出资一方子女个人的赠与,房产归出资方子女个人所有。如果登记在双方或者对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房产虽然是由刘某父母出资购买的,但是房产登记在杨某的名下,所以应认定为刘某父母对刘某和杨某二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