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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邻居救火受损,可以要求邻居赔偿吗?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8-12-21 | 2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孙某和王某是邻居,某日,王某一家人外出游玩时,家中由于电线老化而引发火灾。孙某见状冲进去帮忙抢救贵重物品,导致衣服被烧坏,损失大概500元。事后孙某向王某主张赔偿其损失,但是王某认为这是孙某自愿的行为,并不是受王某的委托,不同意支付损失。

【案情回顾】 


孙某和王某是邻居,某日,王某一家人外出游玩时,家中由于电线老化而引发火灾。孙某见状冲进去帮忙抢救贵重物品,导致衣服被烧坏,损失大概500元。事后孙某向王某主张赔偿其损失,但是王某认为这是孙某自愿的行为,并不是受王某的委托,不同意支付损失。 


【律师分析】 


1.孙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构成条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事实上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偾务。本案中孙某帮王某抢救贵重物品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2.孙某有权要求王某支付其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在本案中,孙某的损失是为了保护邻居王某的利益而导致的,孙某有权向受益人王某要求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