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从A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双方约定王某试用一星期,试用期满后再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王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林某撞成重伤。现王某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林某认为车辆在试用期间,A汽车贸易公司仍然是车辆所有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王某从A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双方约定王某试用一星期,试用期满后再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王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林某撞成重伤。现王某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林某认为车辆在试用期间,A汽车贸易公司仍然是车辆所有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1.享有运行利益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在机动车买卖、赠与、融资租赁等合同中,交付机动车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若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该机动车应当承担责任的,不论该机动车的所有权是否已经移转,均由已经受让机动车占有的一方也就是享有机动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不承担侵权责任。
2.林某无权请求A汽车贸易公司赔偿
王某与A汽车贸易公司签订汽车试用买卖合同,汽车的所有权人虽然是A汽车贸易公司,但双方已经完成交付,王某现实占有该汽车,享有运行利益,应由王某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林某请求A汽车贸易公司赔偿的主张,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