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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对户籍有要求?单位拒不缴纳如何处理?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刘智慧 | 发布时间: 2019-01-09 | 14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王某与某电子科技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13年2月至2018年2月,合同到期后,该电子科技公司不再和王某续签劳动合同,王某在办理离职时发现公司在2013年2月到2015年4月期间没有给自己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王某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了劳动合同、投诉信等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电子科技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后,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电子科技公司为王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但是该电子科技公司认为王某不是城镇户口,公司可以不为其缴纳公积金,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解答】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可见,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对职工户籍没有限制,张某作为该电子科技公司录用的职工,不论张某是否属于城镇户口,公司都应为他缴纳住房公积金。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电子科技公司未按规定为张某缴纳公积金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同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