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刘女士与同事到某餐厅聚餐,中途去卫生间时因地面湿滑摔倒,造成其佩戴的玉镯碎成两段,经鉴定玉镯价值10万元,刘女士要求该餐厅赔偿玉镯损失。该餐厅认为其已在事发处放置提示牌,提醒顾客“地面湿滑,小心摔倒”,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餐厅的经营者,依法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该餐厅在前来就餐的客人尚未完全离店的情况下就用拖把拖地,应当预见到地面湿滑可能造成客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其仅仅设置“地面湿滑,小心摔倒”的警示牌并未完全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因此应当对刘女士的财产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刘女士作为意识健全的成年人,在已被提示湿滑的地面行走也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自己的疏忽导致摔倒,故刘女士对摔倒致手镯损坏也存在一定过错。
对于双方过错责任的划分及赔偿比例的确定,特别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是否需要对普通物品和贵重物品进行区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量:
1、安保义务人是否获利。从公平的角度考量,获利的安保义务人应比未获利的安保义务人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获利较高的安保义务人比获利较低的安保义务人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
2、危险性质及安保义务人控制能力。如果风险是容易控制的但安保义务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可以认安保义务人过错较大;如果风险需要花很多代价才能控制而义务人没能控制,可以认定义务人过错较小。
3、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具体情形。在被损害财产为贵重物品时,携带或佩戴贵重物品的受害人本身应该尽到较高的谨慎义务,此时不能片面强调安保义务人要尽到全部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餐厅虽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刘女士佩戴的玉镯在个人随身财物中属于价值较高且极易损坏的,其在佩戴时本身应当负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尤其是在餐厅已经放了“地面湿滑,小心摔倒”提示牌的情况下,刘女士的注意义务就更加明显,此时如果要求餐厅对刘女士玉镯的损失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显然超出了餐厅作为管理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所以法院最终判决该餐厅对刘女士玉镯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