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电梯广告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高庆萍 | 发布时间: 2019-01-09 | 139 次浏览 | 分享到:

高女士住在某小区的一栋高层住宅楼里,每天乘坐电梯上上下下,都会看到电梯轿厢里五花八门的各种商业广告,刚开始是框架广告:购物、美食、地产项目等等,后来又增加了电视广告。这些广告的收益去了哪里,应该归谁支配?你注意过电梯里的那些广告吗?

【律师解读】

1.电梯属于业主共用设施,电梯投放广告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

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以,物业服务企业无权自主决定小区公共部分如何使用,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2.电梯广告收益,应当归业主

依据《物权法》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所以,物业公司利用电梯提供广告位收取的广告费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应返还给业主支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成本的支出及合理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