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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冰损命,飞来横祸谁该担责?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高庆萍 | 发布时间: 2019-01-09 | 132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闻事件】

燕赵都市报冀东版官方账号:1月4日下午,秦皇岛市海港区太阳城商业街发生惨剧,一名女子疑被坠冰砸中当场身亡,事件具体原因有待警方做进一步调查。

【律师解读】

新闻事件中女子的死因还需警方进一步调查。笔者检索了近年来因坠冰、冰锥伤人的事件,坠冰、冰锥可是个实实在在的“头顶杀手”,呼吁大家及时清除屋檐下的冰锥,冰雪或极寒天气尽量避开走桥下或屋檐下。

坠冰或冰锥伤人事件发生后,谁应当对伤亡人员承担责任。笔者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1.坠冰导致伤亡,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楼顶坠冰导致伤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楼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要承担管理的义务,对危险来源负有管理控制义务。所以,业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不能确定是楼顶坠冰还是具体某一个业主的房屋坠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一旦发生高空坠物导致伤亡,如果业主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应当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如果物业管理单位对涉案区域楼房的楼顶、外墙等公共区域未尽到管理人责任,也应当承担责任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五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物业管理单位作为管理人、责任人,应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履行职责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对坠冰导致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