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新婚妻子出轨有孕,丈夫无奈起诉离婚!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9-01-09 | 40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武某与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年初登记结婚。婚后三个月,武某被单位派驻到外地工作。2018年8月份,武某的一个医生朋友告诉他,潘某在体检时发现已怀孕。武某确认妻子所怀的孩子不是自己的,遂马上请假回家质问潘某,潘某最后承认孩子是前男友的,武某十分生气,要起诉与潘某离婚,潘某则表示会去做流产手术,请求武某原谅,并称《婚姻法》有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起诉离婚法院不会受理,更不会判决离婚。潘某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分析】 

1. 法院会受理武某的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可见,法律确实有明确规定,在妇女怀孕、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期间,男方是不得提起离婚诉讼的。但该法条的适用还有一个隐含的条件,即妻子怀孕需是丈夫的孩子。上述案例中,潘某和他人怀孕,不属于本条法律所保护的范围,武某起诉离婚法院应该受理。

2. 武某的离婚请求会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潘某在婚内与他人怀孕生子,严重损害了武某的感情,足以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武某的离婚请求应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