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女士和张先生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某,2016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张某由李女士抚养,张先生每个月支付抚养费。张先生每周末探望张某一次,如果李女士拒绝张先生探望张某,每违约一次,违约金500元冲抵张某的抚养费。离婚后,李女士以各种理由拒绝张先生探望张某,张先生以违约金冲抵抚养费为由一直未实际支付张某的抚养费。李女士则认为违约金冲抵抚养的约定无效,代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支付张某的抚养费。
【作者解答】
1、违约金属于合同法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应适用《婚姻法》,所以,抚养费的约定不属于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李女士抚养婚生子张某,张先生支付张某的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拒绝探望时的违约金抵扣抚养费,可以认为本身就是无效的约定,其次,张先生支付的是张某的抚养费,而不是李女士的,李女士存在违约行为,不能抵扣张某的抚养费。
【延伸】
李女士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张先生探望张某,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张先生可以先和李女士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