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根据《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三、申请法律援助程序(摘自《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主要分申请、审查、受理三个环节进行。
(一)法律援助申请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到所辖区域法律援助中心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载明以下事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三)法律援助的审查与受理
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向有关机关和单位进行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以上是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办理程序,具体情况,还请拨打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热线进行咨询。
秦皇岛市法律援助中心:0335-3665148
海港区法律援助中心:0335-3024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