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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谎称未婚入职,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九度原创 | 作者:孔祥龙 | 发布时间: 2019-01-10 | 22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A公司发布招聘信息:因公司发展需要,招聘财务主管一名,要求未婚女性,财务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张某在应聘时隐瞒了已婚事实,职位申请表中婚姻状况一栏填写未婚,通过面试后与A公司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后张某因怀孕请假产检被公司人事部门发现,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以张某故意提供虚假个人资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律师分析】 

1、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劳动者的告知义务限于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简单说就是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具体一点说,就是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应属劳动者的个人隐私范畴,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隐私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报告的义务。就本案而言,对于财务主管岗位,劳动者是否结婚并不影禹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没有告知的义务,A公司在询问时张某有权拒绝回答,即使张某当时隐瞒了婚姻状况,也不能认定为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A公司在招聘时限制求职人员的婚姻状况,又以隐瞒已婚事实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2、张某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张某既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