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赵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夫妻,两人育有一子赵甲和一女赵乙。2006年,赵先生去世,将自己的一处房产留给了妻子李女士,2010年,李女士与赵甲签订《赠与合同》,合同中约定李女士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房产无偿赠与赵甲,赵甲表示愿意接受,该《赠与合同》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是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2年,赵甲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2014年,李女士去世,赵甲的妻子王女士认为李女士已经将房产赠与给自己的丈夫,自己作为赵甲的法定继承人,应该继承这套房产,赵乙认为李女士和赵甲都已经去世了,赠与合同无效,而且,李女士和赵甲也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王女士不能继承此房产,因此,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李女士和赵甲虽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是债权合同,当赠与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后,赠与人与受赠人即形成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可见,当合同主体去世时,并不会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债务,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李女士与赵甲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是有效的,王女士是赵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要求赠与人李女士继续履行赠与行为。因李女士已去世,其继承人赵乙有义务继续履行赠与合同,配合王女士完成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